阜阳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公益诉讼案

9月20日下午,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在阜阳市颍泉区行流镇行流村对阜阳市人民检察院诉丁某、邵某某等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公益诉讼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当地村民参与庭审。

丁某、邵某某等人是阜阳市颍泉区行流镇村民,2022年1月3日丁某、邵某某等人在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合伙将位于黑茨河西坝堤附近公益林中的45棵白杨树全部砍伐,后公安机关以盗伐林木罪进行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在对刑事部分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后,对民事赔偿部分依法提起了本案公益诉讼。

经过开庭审理,丁某、邵某某等人认识到滥伐行为给公众环境利益带来的损害,当场与阜阳市人民检察院达成调解协议,自愿履行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庭审结束后,丁某、邵某某等人在法检两院的见证下主动将赔偿费用集中交给其代理人,嘱托其代理人在调解协议生效后上交法院。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森林资源作为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保护森林资源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国家对年林木采伐量、采伐方式、采伐种类及更新造林等均有相应规定。丁某、邵某某等人在未取得采伐许可的情况下,盗伐公益林的行为造成被采伐地生态环境受损,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其四人作为共同侵权人应当连带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损失赔偿责任。

本次庭审选择在侵权行为发生地辖区乡镇进行公开开庭,一方面是希望以案释法,向村民进行环境普法宣传,同时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另一方面也是希望人大、政协更加全面的了解人民法院的环境司法审判工作,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惩罚是手段,不是目的,通过本次庭审,在场群众对破坏生态环境违法性的认知有所提升,并表示将积极参与到环境监督管理中来,共同维护我们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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