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律适用问题请示答复的规定》的通知。法〔2023〕88号

为规范人民法院法律适用问题请示答复工作,加强审判监督指导,提升司法公正与效率,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律适用问题请示答复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全文见三版)。

《规定》明确了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请示的范围、内容、程序、规范等。《规定》指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请示,应当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就法律适用问题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有分歧意见的,应当写明倾向性意见。请示应当按照审级逐级层报。提出请示的人民法院应当以院名义制作书面请示,扼要写明请示的法律适用问题,并制作请示综合报告。高级人民法院就基层、中级人民法院请示的法律适用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的,应当同时附下级人民法院的请示综合报告。

《规定》明确了最高人民法院办理请示的流程。《规定》指出,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应当自收到请示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请示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编定案号并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尽快办理请示,至迟在受理请示之日起二个月内办结。需要征求院外有关部门意见或者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可以延长二个月。对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提出请示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但不得作为裁判依据援引。可以公开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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